職訓中心
防火管理人初訓證照班
一、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下列各類場所均應設置合格之「防火管理人」專責人員:
1.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演藝場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保齡球館、三溫暖。
2.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(MTV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PUB、酒店(廊)。
3.國際觀光旅館、旅(賓)館。
4.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。
5.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(約90坪)以上之餐廳。
6.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。
7.學校、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(約60坪)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。
8.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(約150坪)以上,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(構)。
9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:【內政部已函釋及公告之場所如下】
如:幼兒園(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)、育嬰中心(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)、寄宿舍、招待所(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含員工)、健身休閒中心(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)、撞球場(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)、咖啡廳(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)、圖書館(總樓地板在500平方公尺以上)、博物館(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)、長期照護機構、安養機構、老人服務機構、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、高速鐵路車站、收容在100人以上之寺廟(教堂)、視障按摩場所(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)、觀光工廠。
二、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,防火管理人需經省(市)、縣(市)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,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者始得充任之。並且,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(複訓)1次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,消防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。
三、講師陣容:聘請消防主管機關專業講師授課,實務經驗豐富,講授內容實用生動。
四、參訓對象:意取得防火管理人專業證照者。
五、上課地點:嘉義市玉康路160號(再耕園)
六、訓練費用:1.初訓$4,000元。
2.會員廠商員工及舊學員報名9折優待,3人同行者8折;非會員廠商報名3人同行者9折,5人同行者8折。
七、上課時間及課程內容:
類別上課日期上課時間參訓對象課程名稱與時數初訓10月3-4日
(四、五)第一天
08:30-17:30
第二天
08:00-12:00從未參加過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,即未領有防火管理人證照者。1.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2.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3.員工教育訓練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4.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5.測驗1小時